關於「小乘懺」,或者是「小乘懺法」的名相,在今日佛教經典的記載並不多見,《圓覺經道場修證儀》卷二曾經提到:
小乘懺,要請大比丘為證。對大具五。一、袒右肩。二、右膝著地。三、合掌。四、罪名。五、禮足。
其中步驟一至三的「袒右肩」、「右膝著地」、「合掌」,在佛典中都是屬於生因緣法時,弟子們欲向佛陀行禮問訊的動作,嚴格來說,這些都只是真正發露懺悔前的準備作業,與諸經典中禮敬佛陀的儀式相同,換言之,一至三的步驟除了彰顯小乘佛教與原始佛教歷史臍帶的淵源,也附帶說明小乘佛教的懺悔方法確實是從原始佛教沿襲而來。因此《圓覺經道場修證儀》卷二應該被理解的重點在於第四個步驟的「罪名」。
「罪名」的「罪」字,在佛教中主要有三個意涵:(1)惡業(2)煩惱(3)惡行。我們先前曾經提過在原始佛教的布薩制度中有一種布薩名為「說波羅提木叉」,所謂的「波羅提木叉」,指得是專門記載各種戒律的戒本,教團於布薩之日,當著僧侶的面前逐一朗誦戒條,讓聆聽的僧侶各自印證有無犯戒並懺悔其非。
當然,這只是原始佛教其中一種順應時地的布薩作法,並不代表後起的小乘佛教會照單全收,在此僅能作出的初步推斷是,既然小乘懺法中有所謂的「罪名」,那麼此「罪」必然是犯「戒」所致,而此「犯戒之罪」之所以得「名」,小乘佛教必然也有類同於原始佛教「波羅提木叉」的戒本,否則教眾所犯之「罪」如何稱名?「罪名」之「罪」又如何形諸儀軌照本宣科?(待續)